察政字﹝2021﹞ 号
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察北管理区强化烟花爆竹禁放
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区直有关部门:
《察北管理区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方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察北管理区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方案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自2021年1月4日起,察北管理区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具体管控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对发现储存行为将由公安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二)全面排查整治。
1.全区范围内全年严禁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3.沙沟镇和宇宙营乡要着重抓好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组成工作专班在重点时段加大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力度,确保乡镇空气质量不出问题,避免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被动局面。
三、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城管)、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春节、元宵节、清明祭祖等特殊节点,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
(一)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对全区违规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打击处罚,组建专门队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经报警途径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行政审批局。全区禁止办理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禁止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部注销。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及时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区住建局(城管)。要加强小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发动和实施,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教育、防范、制止工作。组建专门队伍,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落实网格化管理。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七)区工委宣传部。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辟专栏或专题等多种形式,进行持续宣传,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及时曝光,对正面典型及时褒扬,加强舆论引导。引导鼓励以电子声光鞭炮代替烟花爆竹。鼓励广大市民积极通过电话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0313-8684959。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组建专门队伍,组织党员干部逐村、逐门店分包,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防范、制止工作,确保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张
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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