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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北管理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0 发布机构:管委会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强化行政审批局各室(以下简称“各室”)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审批局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局各股室、各中心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局各股室、中心、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局各股室、中心、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局各股室、中心、政务大厅窗口人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局各股室、中心、工作人员在完成项目建设审批、企业开办、优化营商环境、一对一审批管家帮等方面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收到的效果。

廉:局各股室、中心、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办法

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按照基础分80分,采取加分、扣分、累计计分的方式予以考核。

1.基础分。工作人员能够根据局里工作安排,较好地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无差错、无延误、无疏漏,未受到局领导批评的记80分。每出现一次扣5分。

2.加分项目:以个人名义撰写(含合著)的稿件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杂志刊物)刊登的,市级每篇加3分,省级每篇加5分,国家级每篇加8分。个人承担的某项工作取得区级以上先进的,区级市级每加3分,省级每加5分,国家级每加8分。
     3.减分项目:
    (1)上班迟到、下班早退者每次扣0.5分。
    2)组织会议、培训、学习时,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迟到的每人次扣0.2分;会议期间交头接耳或干与会议无关的事被主持人或领导批评的扣0.5分。
    3)上班时间无故脱岗或去向不明的,每次扣1分。
    4)受到办事群众或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等投诉或留言批评的,经核查属实每次扣当事人2分。
    5)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6)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纪检部门通报的,每次扣当事人10分。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在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岗位工作目标量化考核、领导评估和群众测评的方式予以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1.岗位工作目标考核60分。根据每个人的岗位分工,按照全年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各室负责人对每个人进行评分,分管领导审定;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评分,主要领导审定。评分按照优秀(60分)、良好(50分)、一般(40分)、差(30分)四个等次进行量化,优秀人数不超过人员总数的30%。
     2.领导评估20分。由局领导根据各科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每个人的工作表现,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优秀(20分)、良好(16分)、一般(13分)、差(10分)进行换算,优秀人数不超过参加评估总人数的30%。
    3.群众评议20分。组织局局各股室、中心、全体人员召开民主测评会,对每个人平时在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现实表现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按优秀(20分)、良好(16分)、一般(13分)、差(10分)进行换算,优秀人数不超过参加测评总人数的30%。
    (三)年度考核
    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个人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50%+个人年终考核得分×50%。

四、考核结果运用

1.每年年底,区分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类,分别按照个人年度考核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列,确定年度考核名次,分别取前30%作为“审批局年度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2.按公务员总数的20%、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总数的50%,从“审批局年度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中评选出年度优秀等次人员,经局年终考核会议研究审定后分别报区工委组织部、人社局。
    3.除优秀等次外,个人年度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公务员确定为称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确定为合格;60分至79分的公务员确定为基本称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确定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公务员确定为不称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确定为不合格。
    4.年度确定的个人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五、其它事项
    1.对参与邪教反动组织、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追究责任,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条例受到处罚的个人以及其他规定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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