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导读:这条规定清晰地勾勒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三位一体”责任框架,是理解整个监管体系如何运行的关键。
立法意图:1.确立综合监管核心: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牵头抓总”地位,解决多头管理可能带来的“政出多门”和“监管碎片化”问题。2.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将安全责任嵌入行业管理。3.填补监管空白:针对新兴业态和职能交叉领域,建立动态的职责确定机制,防止因职责不清而出现“没人管”的地带。“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中枢与纽带,负责全局性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主力军,凭借其专业优势,在各自领域内实施直接监管或行业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最终裁决):最高决策者,负责体制的构建、协调和空白的填补。
这个框架旨在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监管覆盖,确保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无论其属于传统行业还是新兴领域,都能找到对应的监管部门,从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