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并落实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工程项目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服从管理,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导读:这条是整个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石性条款,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这三个核心主体的基本安全责任,构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顶层框架。
这三款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核心原则:1. 单位主体责任原则:安全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是生产经营单位本身;2.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原则:单位内部的安全责任最终由“一把手”承担;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安全不仅是领导的事,更是每一位员工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