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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5-12-22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独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百分之一并且不少于三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导读:这条规定强制要求特定高风险行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于其他行业,则根据员工规模,规定了必须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且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独立,不能与其他部门合并。

第一款:高风险单位的强制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要求,这部分针对除上述高风险单位外的所有其他企业,根据从业人员总数进行分级管理。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规定清晰地勾勒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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