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及维护;(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导读:这条法条规定了企业的高层决策者和投资人必须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专项资金。如果因为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安全事故,他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详细列举了十大类允许的用途。
该条款重点对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或投资者必须保证资金投入:他们有法定义务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提供必需的、足额的资金。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追责条款。如果因为舍不得花钱、压缩安全成本,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并进而引发了生产安全事故,上述责任主体将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该条款还明确了“钱应该花在哪儿”,旨在防止企业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所列事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