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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5-12-29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活服务类、商业服务类、商务服务类和文化娱乐类经营性商户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期一档培训档案。经营性商户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  前款规定的培训与考核均不得收费。

导读:这条规定确立了安全培训的强制性和准入原则,并特别关注了小型、分散的经营性商户。核心要点是: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才能上岗,针对特定商户的政府组织的免费年度安全培训,商户和员工必须参加。

该条款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责任:所有单位应当自己负责培训员工,不合格不上岗。

2.政府托底:对于数量庞大、管理相对薄弱的小微商户(如餐馆、经营商户),政府主动出手,提供免费的、强制性的年度安全培训,确保社会面基础安全水平的提升。

3.强制性:无论是企业的内部培训要求,还是商户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都是法定义务,必须遵守。

4.免费原则:政府组织的特定培训明确免费,体现了公共安全服务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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